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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事关发展全局、事关民生福祉的国家战略。习强调,要“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近年来,漯河市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老年人口持续增长,居家社区养老已成为大多数老年人的首选方式。当前,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仍存在设施供给不足、服务能力薄弱、医养结合不够紧密、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监管体系不健全等短板,难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制定《条例》,是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明确各方职责,规范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回应社会关切、增进老年人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实事。
(一)起草过程。为科学、民主、依法推进立法工作,市民政局于2024年11月牵头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组,系统学习国家及省关于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广泛收集研究国内先进地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条例(草案)》初稿。起草过程中,工作组深入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多轮调研,实地了解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供给、老年人需求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先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民政局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包括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医保、人社、市场监管等)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起草组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政策文件。
(二)参考借鉴。学习借鉴了山西、郴州、焦作、哈尔滨、温州等省市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或养老服务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和立法经验。
《条例(草案)》共八章二十九条,以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供给多元、监管有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各方职责,构建协同治理格局。《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要求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细化了民政部门的牵头职责和卫生健康、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职责,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实施责任,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各尽其责的养老服务责任体系。
(二)强化规划建设,保障服务设施供给。《条例(草案)》专章规定了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配建、移交与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了新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移交程序、产权登记及用途保障,规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和适老化要求。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遵循相应原则和程序,确保养老服务设施配得足、交得清、用得好。
(三)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供给能力。《条例(草案)》系统规定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基本内容,涵盖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服务、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特别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助餐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作出规定,支持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家政、物业与养老服务融合,推动服务向专业化、多元化、个性化发展。
(四)推动医养结合,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条例(草案)》设专章推进医养康养结合。支持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服务设施毗邻或融合建设,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家庭病床服务,完善医保支付和用药管理政策。同时,结合我市沙澧河生态文化资源,鼓励发展康养旅居等新业态,促进养老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五)健全保障机制,激发社会参与活力。《条例(草案)》规定了资金保障、服务评估、社会参与等机制。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比例,要求建立需求评估制度。鼓励通过设置公益岗位、发展志愿服务、引导慈善捐助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营造敬老、孝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六)完善监管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安全。《条例(草案)》构建了政府综合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我管理、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要求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和责任清单,依托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强动态监测,实行服务质量评估和星级评定,并明确了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协议管理、档案建立等义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七)严格法律责任,保障法规有效实施。《条例(草案)》对违反设施用途保障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理措施,重申了家庭成员赡养扶养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确保《条例》的刚性和约束力。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满足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多层次养老服务。
第三条【服务原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依托社区、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负责居家社区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结合。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民义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社会责任】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益慈善、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点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区域老年人口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
第九条【配建标准】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配建不达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建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第十条【无障碍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中应当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积极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对特困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给予补贴,并逐步扩大补贴范围。
第十一条【设施移交】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该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与属地县(区)民政部门持移交协议和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其他材料,共同申请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首次登记的规定,分别予以办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房屋用途登记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未按要求办理移交和登记手续的,暂缓办理居住区的不动产登记。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途。
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将配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使用权无偿或者低偿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使用,或者交由居(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与管理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途,约定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服务内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用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否则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收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终止相关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经法定程序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应当遵循先建后拆以及就近配置的原则,且配置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第十三条【费用减免】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公布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责任主体,并适时调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办理和使用通信、有线电视等业务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助餐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机构,通过财政补助、慈善捐赠、集体自筹、家庭分担等渠道筹措运营资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鼓励、引导有实力、有信誉的大型餐饮、商贸、物流、物业服务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合作共建,培育形成“源头采购+冷链配送+社区加工”的多元融合服务链条,促进助餐供给优势互补。
第十五条【人才保障】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引导用人单位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鼓励家政、物业服务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在家政、物业服务中融入养老服务功能,满足居家老年人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课程,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人才。
第十六条【医养结合】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毗邻建设,探索推进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一体发展模式;不能实现毗邻建设的,支持社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设立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一体化服务。
第十七条【健康管理】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提高失能、重病、高龄、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市、县(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用药管理、医保支付政策,为居家老年人常见病治疗、慢性病用药、家庭病床配药以及医保费用结算提供方便,并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康养旅居】鼓励利用沙澧河生态资源和文化资源,发展生态疗养、康复保健、健康旅游等康养服务。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与健康、旅游、文化、体育、健身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养老新业态。
(一)公益岗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需求,在社区(村)合理设置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二)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登记、时间储蓄、激励嘉许等制度;
(三)慈善捐助。支持慈善组织设立养老服务专项基金和项目,引导社会捐赠投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
第二十条【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本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设立市级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人才培训、智慧养老等。
第二十一条【服务评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制度,为老年人开展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申请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等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服务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并公布居家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督促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智慧平台】依托全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服务过程进行动态监测和质量管控。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评定结果与政府补贴、评先评优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政府监督】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并建立服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赡养扶养义务的履行】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义务。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应当支持受侵害的老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对政府部门的处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补充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